一、知識產權投資入股法律依據如下:
《公司法》第27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合伙企業法》第16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采用知識產權作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符合法律規定。
二、知識產權入股比例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3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該規定意味著知識產權出資最多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三、知識產權出資入股的轉讓,與知識產權轉讓是兩回事。
出資入股是一種投資性行為,這種將知識產權估價入股而形成的轉讓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資人不得從公司取回知識產權財產。但作價入股,出資人成為股東,可通過每年分紅獲得經濟利益。但若公司經營不善,出資人也可能分文不得。
若公司經營不善,公司有權將該知識產權作價變賣,用于公司債務清償。因此出資入股需要承擔經營風險。
而知識產權的轉讓,產權人可以直接受讓相應的費用。至于受讓公司使用該知識產權是否盈利或虧損,與產權人無關。知識產權的轉讓,包括轉移知識產權所有權或只轉移知識產權使用權(“使用許可”)
附:關于印發《知識產權投資入股登記辦法》的通知(滬工商注〔2006〕246號)
各分局:
為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06〕12號)精神,現將《知識產權投資入股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知識產權投資入股流程
為了鼓勵規范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以知識產權投資入股設立內資公司,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出資的除外。
二、作為非貨幣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三、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入股,最高比例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須注明知識產權出資形成的股權退出方式。
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規定由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知識產權局依照法律、法規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需說明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2.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六、知識產權入股登記程序
(一)股東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1.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登記機關依法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2.申請人辦理知識產權的評估、驗資和權屬轉移手續。
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登記機關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依法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4.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
(二)股東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1.適用前款設立公司程序第2項、第3項。
2.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摘抄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第九條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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